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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J[2016]6004号(北寨旧村改造)建设条件意见书

来源:烟台国土局 2016-12-16 09:53:00

[摘要] 烟J[2016]6004号(北寨旧村改造)建设条件意见书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规划路以南地块建设条件意见书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烟台高新区规划路以南 地块 21371 平方米居住(兼容商业)项目用地提出建设条件意见。

条 规划设计要求

本项目规划用地要求详见《建设用地坐标通知单》

本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详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第二条 宗地使用要求

宗地情况和使用年限详见《土地使用条件及要求》。

第三条 建设相关要求

1、本项目应当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和安全报监以及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2、开发企业应于竞得土地使用权后,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烟台高新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合同》,开发企业持开发经营合同,按规定办理施工等有关手续。

3、开发企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开发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企业如转让开发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在转让前,必须报经开发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转让合同签订后3 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开发项目变更登记手续。

4、开发企业所开发的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应达到国家工程质量合格标准,争取烟台市优质工程奖。

5、本项目应当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造价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或以垫资、顶房方式承包工程,不违法发包工程,及时拨付进度款,不拖欠工程款。

第四条 推进新技术、新材料等方面要求

本项目应加大新材料、新技术应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

根据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及市住建局《烟台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烟台高新区管委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绿色生态示范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二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必须达到100%。其他新建建筑执行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绿色建筑及以上的评价标准。

2、居住项目必须采用下列新材料、新技术:

(1)外墙保温隔热技术;

(2)塑钢门窗、彩板钢门窗、保温镀膜玻璃或双层玻璃;

(3)保温、隔音、防盗用户门;

(4)节能灯和电子延时、声控开关应用技术;

(5)节水型卫生洁具应用技术;

(6)节水龙头应用技术;

(7)厨房烟气集中竖向排放系统;

(8)供热系统采用双管接户水平管系统(每户为一个系统),必须安装热表;室内散热器传热系统必须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地面敷设供热系统的,室内系统入口处必须安装温度调控装置。所采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供热计量产品应采用鲁建燃热字[2010]9号文件《关于公布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的通知》的产品。

(9)空调室外机隐蔽安装技术;

(10)安全防范系统技术;

(11)透气透水性铺装材料和施工技术;

(12)防水技术;

(13)室内装修成套技术;

(14)预拌混凝土、泵送混凝土技术。

5、居住项目重点应用推广下列新材料、新技术:

(1)防水层下设保温隔热技术;

(2)制冷、采暖、热水三联供系统技术;

(3)分散式采暖空调节能技术;

(4)厨房整体标准化技术;

(5)卫生间整体标准化技术;

(6)地板辐射采暖管线敷设成套技术;

(7)垃圾袋装化收集技术或分户垃圾粉碎处理,管道排放;

(8)优化型中高层住宅电梯成套技术;

(9)智能化计量收费技术;

(10)设备集中监控与管理技术;

(11)家庭现代通讯技术;

(12)居住区水压水质保障技术;

(13)居住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和回用技术;

(14)居住区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

(15)优质绿化草坪技术;

(16)绿化自动喷灌技术;

(17)外墙涂料成套技术;

(18)外墙面砖防污染、防脱落技术;

(19)生态住宅设计技术;

(20)地下车库现代管理成套技术;

(21)其它技术。

第五条 建筑产业化相关要求

本宗地项目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地上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10% (建筑工业化方式指下文预制率和装配率所述方式和要求)。

(1)预制率不低于 5% (指预制承重墙、、梁、楼板、外挂墙板、楼梯、凸窗、空调板、阳台、女儿墙的混凝土用量占地上住宅建筑混凝土总用量的体积比率)。

(2)装配率要求: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指非承重内墙板、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预制排烟道、护栏)至少2项的装配率不低于 70% (数量或面积占同类构件或部品总数量或总面积的比率)。

开发企业需在图纸审查阶段对上述要求进行体现,并按照上述要求施工交付,未能达到相关要求,开发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手续。

第六条 基础设施的建设

本批次烟J[2016]6004号宗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高新区管委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烟高〔2010〕3号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办法收取),其配套责任由高新区管委界定。其配套责任约定如下:

1、道路工程:宗地建设用地红线外道路工程连接市政主干网部分,其地上附着物由宗地使用权竞得人负责拆除并承担相应费用,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形成净地,由管委相关部门负责修建;红线内的道路、绿化、路灯、环卫、地上地下停车场、广场等由宗地使用权竞得人负责投资修建。

2、供水工程:宗地供水主干网由管委相关部门组织管网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敷设至规划红线外,规划红线内的各项供水配套设施由宗地使用权竞得人负责投资修建。竞得人按规定交纳供水配套费,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收取。

新建的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供水后的维护管理按烟城[2015]158号文《烟台市市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及烟台市、高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3、排水工程(雨水、污水):宗地排水主干网由高新区管委相关部门负责敷设至规划红线外,规划红线内的各项排水配套设施由宗地使用权竞得人负责投资修建。宗地内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分别接入市政雨水和污水管网。

新改扩建的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及建成后的产权、维护管理按《烟台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4、供气工程:由管委相关部门组织燃气管道建设经营单位负责实施,从门站起至用户室内止(包括门站、储配站、高压管网、高中压调压站、中压管网、中压调压站、庭院户内、计量表、表后管应急气源及SCADA系统、摄像系统等)的燃气管道配套设施。竞得人按规定交纳燃气配套费,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收取。

新改扩建燃气设施的建设管理及建成后的产权、维护管理按《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执行。

5、供热工程:以楼前入口阀门为界,阀门(不含阀门)至室内的用热设施由宗地使用权竞得人负责投资建设,其它规划红线内、外各项供热设施由管委相关部门组织供热企业负责建设。竞得人按规定交纳供热配套费,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收取。

新改扩建供热设施的建设管理及建成后的产权、维护管理按《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执行。

6、供电工程:宗地高压送电线路由宗地使用权竞得人负责投资建设;配电室均应安装配网自动化装置及考核计量表和GPRS抄表装置。

供配电设施配套建设与产权,按烟价(2010)9号《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批复》执行。

7、通讯工程。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讯工程由开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通信管道、楼内光纤、设备间等通信配套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享使用的需要,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

8、有线电视工程。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的有线电视工程由开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红线外的前端及干线部分由广电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并接入城市网络系统。

9、消防工程。本项目消防工程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批验收。

10、住宅楼信报箱群(间)的建设配套。应执行邮政行业标准(YZ/T0061-2001)规定,在规划阶段要预留足够合理位置,并由开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

11、其它应配套的基础设施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七条 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开发企业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配建,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1)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2)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应优先建设。(3)物业服务用房应以方便业主和物业管理活动为原则,相对独立和集中,布局合理,位置宜在物业管理区域中心或主出入口附近。(4)物业服务用房应为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地上建筑,方便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 公用配套设施的规定

应配套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划部门批准规划方案实施,根据烟高建字[2015]34号文《关于明确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责任的意见》执行。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

开发项目预售资金需按要求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给予拨付,配套建设资金在预售资金账户中进行监管,待配套设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正常运行后,解除质押。

第十条 人防规定

本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建成后需与项目单体工程同步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拆迁安置

1、本项目拆迁红线内的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房屋,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地下各种管线,河流(道)、人防设施等,其拆迁、改造和补偿等由竞得人负责,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2、项目应优先建安置房,对被拆迁人妥善安置后,方可出售商品房。

第十一条 土地竞得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在三十日内到烟台高新区建设环保局签订《烟台市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出让合同》和《烟台市城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并及时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资质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其它建设条件

在开发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动或法律法规出台等情况,按照新规定执行

高新区建设环保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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