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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住建局8.15发文:开发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烟台开发区官方网站 2017-08-17 14:26:00

[摘要]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索取号 19-04-2017-0063 发布机关 住房和建设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7-08-15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工作,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4〕1号)和烟建住房〔2014〕16号文,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开发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不满5年;

3.在开发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

4.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

(二)申请住房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开发区居住证1年以上;

2.在开发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3.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

以上所称“自有产权房屋”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不满5年的曾有产权房屋;拥有的宅基地房屋;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份额。

二、申请程序

(一)公告。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根据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及生活需求,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配租计划。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达到配租条件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发布配租公告。

(二)登记。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所在单位有意向申请的,应当由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到营业执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填写《用人单位住房保障申请意向登记表》,领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申请书》。

(三)申请。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填写《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统一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单位营业执照等,在规定期限内汇总上报。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供担保,出具担保函。

(四)审核。街道办事处对用人单位提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准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用人单位,并告知退回原因。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有关情况,重新上报申请材料。

(五)房源分配。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查通过后,综合考虑房源数量以及用人单位、申请人等各方面因素,按单位划定配租房源,并确定准予配租的人员,交由用人单位确认。

(六)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准予配租的人员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配租。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准予配租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房源情况提出组合租赁方案,报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会同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人)配租。组合租赁方案非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不得变更,禁止将保障性住房向不在准予配租范围内的人员配租。

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签订三方《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1年。《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除明确房屋租赁、使用管理、违约责任等必要内容外,还应当明确用人单位需承担的协助管理义务。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八)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人可以按规定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额度、期限、动态管理和停发补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在承租人及时、足额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前提下,按季度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实际承租保障性住房租金的30%确定。

三、责任追究

在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中,如有因未按规定和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而出现问题的,属于哪个单位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住房保障的人员,取消其申请资格,按规定收回其获配的保障性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同时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将其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房需提交材料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保障房需提交材料

1、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保大厅打印);

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可由用人单位委托工作人员携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职工身份证原件统一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如有家庭成员同住,需要携带职工身份证原件和职工家庭户口簿原件统一开具)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房需提交的材料

1、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2、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要求同上)。

以上所称“自有产权房屋”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不满5年的曾有产权房屋;拥有的宅基地房屋;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份额。

三、用人单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登记证明材料。

2、单位介绍信(委托人携带单位介绍信)

3、《担保函》(可以在单位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拷贝电子版)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索取号 19-04-2017-0063 发布机关 住房和建设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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