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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力高阳光海岸等8小区被业主投诉"车位只卖不租"|物权法相关章节原文

来源:胶东在线 2017-09-08 08:27:00

[摘要] 高新区力高阳光海岸小区、金海名园,芝罘区建城西府、大成门、万泰花园二期,开发区天颐郦城、金桥澎湖山庄,福山区福利莱万和城

胶东在线消息 房地产开发商、物业与业主的矛盾纠纷由来已久,问题多种多样,各类投诉常年居高不下。本期“网上民声”关注的,是最近三个月以来被业主投诉车位“只租不卖”的小区,给正要买房的网友做个参考。

编号786057:力高阳光海岸小区

内容:小区物业有权利车位不出租么?为什么力高阳光海岸物业说是车位只能买不能租?

回复(高新区建设环保局):网民朋友您好,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开发商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小区内停车位的租售等方式应依法由业主和开发商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谢谢参与!

编号787863:建城西府

内容:建城西府大拇指物业,地下车库只卖不租。对业主宣称进行改造,但是只有买车位的能进,车库不对未购买的业主出租。请领导为民做主,严办黑心物业!

回复(烟台市住建局):目前,相关部门正在了解具体情况,谢谢。

编号788483:万泰花园二期

内容:万泰花园二期前期物业私设门岗,对进出小区车辆计时收费(小型汽车每2元),且室内车位只卖不租,室外车位不租不卖,这是逼迫业主花88800购买室内车位的节奏,致使大部分业主有家难回,严重违反了住建局及物价局拟订的29号文件关于停车收费的标准,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核查,还老百姓一个公道,使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回复(烟台市住建局):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通知其主管部门,要求其加强管理,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立即进行落实。根据相关法规及市区两级政府机构事权划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请您直接向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6385582反映咨询。谢谢!

编号790093:天颐郦城

内容:烟台开发区天颐郦城小区的车位只卖不租,业主反映强烈,在5月21日山东生活频道的生活帮也进行了曝光,可是,现在的情况仍然没有改观,而作为当地主管部门,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却百般辩解,就是不查处开发商的违法行为。

回复(开发区住建局):您好!车位产权的界定、认定不在我局职责范围,经咨询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天颐郦城小区土地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天颐郦城开发商对小区停车位有出租出卖的权力。现开发商对小区停车位的出租部分已出租完毕,现仅剩出卖的停车位,需要业主购买。谢谢!

编号792519:福利莱万和城

内容:福利莱万和城位于福山区奇泉路19号(交警大队北),小区目前停车位管理费没有按照市住建局与物价局规定施行,现在停车费一年是3600元,月租是300,地下停车位只卖不租,地上停车位按收费是每2元。地下停车位不让小区业主(未购买地下停车位的业主)进入,在家里出现紧急情况下,只允许临时从消防通道进入,但是需要交纳20元押金。鉴于此,针对贵部门我想反映两个问题,一是该小区停车位价格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二是收取押金,谁定的标准,贵部门能不能管一管,真正为人民服务。

回复(烟台市物价局):室内车位租赁费标准:基准收费标准为185元/车位/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前期物业室内车位停车服务费标准:基准收费标准为30元/车位/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两项合计收费258元/车位/月。此标准执行前已签订停车收费相关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停车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者已到期的,停车收费标准应按新的标准执行。经了解,5月份物业收费确实超标准,福山区物价局已责令整改,现在收费按258元/车位/月收取。如果物业不按规定收费,请提供收费单据并拨打电话6311611向福山区物价局反映。地下车位只卖不租的问题不在物价局职责范围内,请向当地住建局反映。经了解,物业没有收取20元押金。如再有疑问,请直接拨打电话6311611向福山区物价局咨询。

编号792784:金海名园

内容:我们是高新区金海名园的业主,小区车位只卖不租,导致我们无法停车,把车停在道边。交警四大队算知道地方了,每天到我们那里贴罚单,我们旁边的福地隆城把车停在科技大道边上都不贴,我们一个次干道的小区整天来贴,有意思吗?选择性执法,这就是你们干的事情。

回复(烟台市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所以您应该在停车场或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交警部门对于占用道路违停车辆予以查处,属正常执法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此也提醒您在日常停车中能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编号796480:金桥澎湖山庄

内容:金桥澎湖山庄小区地下车位只卖不租本身就违反规定,且车位服务费每月80元,完全超出物价局规定价格,很多业主已经多次反应,至今未果,请相关部门为业主讨公道!另外地下车库只知道收钱,设施却不到位,进出时都需要打电话给物业公司才可以抬杆,每次都等很长时间,很不方便。

回复(开发区住建局):您好,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天颐郦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开发商,我局无权强制要求开发商将余下车位对外出租。近期也有不少市民反映,希望能在甬江二支路规划停车位,我们也将此情况反映给公安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表示,停车位的施画还需要进一步的调研,同时也提醒广大车主,把车停放在停车位上。感谢您的关注!

编号803279:大成门

内容:自烟价〔2017〕30号文发布后,芝罘区大成门小区的车位只卖不租,且地下车库还有富余。请问此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回复(烟台市住建局):您好,关于您反映的车位只卖不租的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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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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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2354366839
2019-08-15 13:44:49

我是力高一期业主,因為感覺力高的服務各方面因素又让儿子买了四期房,結果就被騙了,前后的差价太大,剛买几個月就差這么多,太过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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