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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滨海路潮水段地块位于蓬莱市潮水镇、刘家沟镇。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潮水镇衙前村和刘家沟镇海头村、墟里村、朱家庄村、解东村、解西村。
蓬莱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蓬潮征公告〔2017〕5001号
为提供蓬莱市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蓬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滨海路潮水段地块位于蓬莱市潮水镇、刘家沟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潮水镇衙前村和刘家沟镇海头村、墟里村、朱家庄村、解东村、解西村。
用途为公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字〔2015〕286号文公布的蓬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 3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蓬莱市潮水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蓬莱市国土资源局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25日由蓬莱市政府授权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蓬莱市潮水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由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蓬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