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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区政府在祥隆中心建立基金入驻核心工作区,总面积约 4000 平方米。由区金融办统一协调管理,提供基金入驻以及同企业对接等各项服务。
(一)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集聚国内外投资基金投资莱山区企业和项目。设立政府引导基金,规模 1 亿元,按照政府引导、基金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吸引社会上相对应的产业基金合作,重点发展我区先进装备制造、医养健康、信息技术三大主导产业。
(二)建立基金集聚区。区政府在祥隆中心建立基金入驻核心工作区,总面积约 4000 平方米。由区金融办统一协调管理,提供基金入驻以及同企业对接等各项服务。
(三)补助政策
1.办公场所面积补助。
根据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和管理基金规模大小给予办公面积补助。对实缴资本 500 万元(含)以上、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所管理基金在我区托管金额 2 亿元(含)以上 5 亿元以下的基金管理机构,提供 100 平方米免费办公场所;5 亿元(含)以上 10 亿元以下的提供 150 平方米免费办公场所;10 亿元(含)以上的提供 200 平方米免费办公场所。免费期限为 3年,成功投资区内项目的可延长至 5 年。
2.地方贡献补助
(1)对新注册莱山区的基金管理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前 5 年按照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 100%补助;
(2)基金所持有上市公司原始限售股在我区证券营业机构托管、减持的,按减持限售股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 100%给予补助;高级管理人员按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连续 5 年给予 100%补助,每个基金管理机构同时享受政策不超过 5 人。
上述补助通过基金管理机构代领。
3.发展经费补助。
对实缴资本 500 万元(含)以上、所管理基金在我区托管金额 2 亿元 (含) 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具体发展需要,可以在入驻前期按照实缴资本的 10%给予扶持性补助, 200 万元;同时对基金管理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前 5 年按照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 60%补助。本条与上条第(1)款不同时享受。
4.投资补助。
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莱山区非上市企业期限满 2 年的,投资金额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同一管理机构管理多只基金的,合并计算,下同) ,按投资金额的 0.7%给予补助;投资 1 亿元(含)以上的,按 1%给予补助;投资 2 亿元(含)以上的,按 1.4%给予补助;投资 3 亿元(含)以上的,按 1.75%给予补助。同一基金管理机构累计享受此项补助 700 万元。补助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的基金各按 50%的比例分配。
5.其他投资损益减税按国家、省市有关税收等政策执行。
6.有关人才激励政策按《莱山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扶持
政策》执行。
(四)其他事项
1.本政策支持股权投资类、创业投资类、产业投资类等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以固定形式为主要盈利方式的不享受本政策。政府出资部分不纳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补助范围。
2.享受补助政策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应在莱山区依法注册登记, 且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 5 年内不迁离莱山区。期间确需迁离的应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管理机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制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基金应进行备案。
3.上级出台的基金政策中涉及区级兑现部分,与本政策条款统筹计算兑现。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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