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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房天下讯,国家财政部网站5月9日刊登《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该公告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第七条明确提出“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房天下注:房产税不等于房地产税,房产税已施行多年,房地产税尚未立法,目前社会广泛热议的,是后者。
房地产税尚未立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第八项,有关重点领域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房产税已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已经明确有多种房产免纳房产税,发布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则将公租房纳入免征之列。
以下为《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全文,来源:国家财政部网站。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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