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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精准施策 稳市场促发展

来源:烟台房天下 2022-11-12 09:42:51

[摘要] 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地满足群众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烟台市区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牵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意见解读如下:

一、统一商品房销售项目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流程。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时(包括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建筑),属地住建部门应出具抵押物是否已办理预售备案的证明文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住建部门对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确认已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房产,要通过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限制其对外销售和备案,以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二、推行货币化安置自2022年11月起,各区市在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重点工程建设等征收中,货币化安置率不得低于60%。对货币化安置的居民,由居民自愿选择“房票”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可给予货币补偿金额(应安置面积折算成货币补偿部分)10%-20%的房票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各区市自行确定。安置居民持“房票”可购买新建商品房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手房”。“房票”按照“谁主导,谁承担”的原则兑付,有效期为6个月,过期未使用的,取消“房票”奖励。

三、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全市按规定缴存、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合计余额超过两千万元的,可用未销售现房进行担保,使用不超过应留存资金50%的预售资金,所提供未销售现房价值按同质房屋成交价格50%折算。在担保使用预售资金期间,所提供未销售现房不得对外销售、不得抵押融资。担保使用的预售资金应提供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证明材料并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供应商等。

四、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节点。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前,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须于该项目取得首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缴清。未按期缴清的,停止办理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在烟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

五、推动存量住房向保障性住房转化。在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前提下,鼓励市、区(市)国有平台、公司,采取购买、置换等方式,将现有存量商品住宅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等,加快商品住宅库存去化,促进房企资金回笼。积极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人才公寓、住房租赁信贷产品,支持我市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发展。

六、优化土地供应。市本级及各区市要择优选择部分设施配套齐全、位置相对优越的住宅地块实施公开出让。土地出让评估价格,应充分考虑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合理确定评估销售费率、销售样点价格、开发商收益率及建安成本等;竞买保证金可设置为不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选择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开发企业需按相关规定支付利息)。

七、加强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对信用记录良好、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抵押物充足且不影响综合授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适当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支持,对展期或续贷申请通过的企业不按照逾期报送信息。

八、建立政银企对接月例会制度。自2022年11月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搭建常态化政银企对接交流平台,每月召开例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服务本市房地产企业“一企一策”的金融政策,满足房地产行业的合理融资需求,缓解房地产行业资金需求压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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