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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谁说了算?不知道的,来看看吧

发表于2014-01-23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经验收合格”作为房屋交付条件,陈先生对此的理解与开发商不同,导致迟迟没有拿房。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延期交房给陈先生违约金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质量合格交付是法定义务,且房屋质量验收合格实行的是行政备案制。双方合同约定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由于该开发商开发出售的是整个小区房屋,陈先生购买房屋系根据对整个小区的总体评价,才会作出购买决定,与开发商达成买卖意向,故约定的交房条件应理解为整个小区房屋验收合格,以满足买受人对房屋居住的需求。


因此,虽然该开发商于2011年9月23日发出交房通知,但其当时不具备交房条件,原告拒绝接受房屋的理由合理、合法。2011年12月31日,开发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该时间点,双方应具备了交接房屋的条件,但此后开发商未能及时书面通知陈先生交接房屋


在2012年10月17日,经市城乡建设局对陈先生投诉信的回复,他才得知开发商早已具备了交房条件,因此开发商迟延交房的时间应计算至陈先生知情时止,其后他未与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属其扩大的损失,不应由开发商承担。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商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7万余元(从2011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2年10月17日止以房款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二计算)。

这个案例可以学习的地方很多啊,一直没交房,心里很着急,先来预备着吧

 

发表于2014-01-23
好菇凉是我,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谁说了算?不知道的,来看看吧”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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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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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预备这把

发表于2014-01-23
引用:搜房网友(过客)在2014-01-23 14:04:08写道:
7楼

大房地产商骗,小房产商小骗,都是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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