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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烟台市牟平区2017年度公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审核结果公示:根据《牟平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实施细则》,下列申请人家庭符合烟台市牟平区公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现予公示。
烟台市牟平区2017年度公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审核结果公示
根据《牟平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实施细则》,通过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区住建局、民政局、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审核,下列申请人家庭符合烟台市牟平区公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现予公示。
公示期:2017年9月18日至9月24日。如有异议,请于9月24日前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535—4310928),或者直接到区住建局举报。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4日
2017年度符合资格公租房家庭信息公示
房天下网站发布时 已隐藏身份证号与完整姓名
烟牟建字〔2015〕5号 关于印发牟平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牟平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 烟台市牟平区民政局 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 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 烟台市牟平区监察局
2015年1月12日
牟平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
申请审核实施细则
条 为建立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常态化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工作流程,根据《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烟政办〔2014〕1号),结合牟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牟平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以下简称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置换、租用的住房;
2.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3.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条件的住房。
园区、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区政府按照《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政府向企业筹集已建成的住房为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可向政府申请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区住建局负责申请审核的统一管理和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核查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收入状况的认定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出具申请人家庭情况(家庭人口、迁入时间、年龄)的证明;区财政局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列支和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区监察局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的监督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住房保障办事窗口,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基础工作。
第五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牟平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符合烟台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主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自有产权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属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5周岁。
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包括单身家庭。自有产权房屋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不满5年的曾有产权房屋;拥有的宅基地房屋;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份额。
第六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首先进行住房保障资格认定。住房保障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备案登记
在工作日期间,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持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到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办事窗口申请填写《住房保障备案登记表》,进行住房保障备案登记,填写《牟平区住房保障资格家庭房屋、户籍、婚姻等状况承诺和授权查询书》。备案登记时,每个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如没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则由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以及相关监护证明代办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审核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信息,验证并出具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对《住房保障备案登记表》进行审核编号,向申请人出具《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委托书》和《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房产认定委托书》。
(二)收入、房产认定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房产)认定委托书》,分别到区民政局和区住建局相关机构申请收入认定和房产认定,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收入(房产)认定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信息,应当与《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房产)认定委托书》完全一致。如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信息确需变更,应当重新进行住房保障备案登记。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核对无误的,区民政局和区住建局应当分别予以受理,核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等信息,然后出具《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房产)认定受理回执单》,载明收入(房产)认定结果的查询时间和地点。收入认定的具体程序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1〕53号)和烟台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在收入、房产认定结果查询时间到期后,申请人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房产)认定受理回执单》,查询认定结果。申请人对收入、房产认定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分别向区民政局和区住建局申诉。对收入、房产认定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应当分别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户出具《收入核对报告》和《房产查询结果证明》。
(三)申请
户籍、收入和房产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窗口领取并填报《牟平区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申请书》,同时按规定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牟平区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申请书》;
2.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证明;
3.申请人家庭收入核对报告;
4.申请人家庭户口薄及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证明,申请人夫妇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包括配偶是否离异或去世的证明;
6.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初审受理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牟平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填报信息是否完整;所填信息与证明材料是否一一对应、准确无误;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核对一致;受理单位认为需要初审的其他情形。对申请家庭符合初审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
(五)公示上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月16日—20日(遇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对已受理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身份、户籍、人口、婚姻以及收入、住房等基本信息在本辖区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如对申请家庭的户口、收入、房产信息有异议的,分别由区公安分局、民政局、住建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实;对其他信息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予以核实。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受理单位应当于当月月底前(遇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将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审核。
(六)资格审核
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在15天内对申请家庭是否具有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重点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填报信息的准确性进行逐项复核。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准确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将申请材料按原渠道退回受理单位,并告知退回原因。受理单位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在次月重新上报申请材料。
(七)资格公示
经认定具有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统一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并在政府网站、电视台、《新牟平》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政府网站应设立住房保障专栏,专门用于公示住房保障信息。公示期间,如对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转交各审核部门按规定予以核实。各审核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有关信息进行复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拒不配合调查的,应当退回其申请。
(八)发证
对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通过受理单位向住房保障对象发放《住房保障资格证》。《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为1年。
第七条 住房保障对象在《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内,可以自行在牟平区租赁具备使用功能的市场住房,也可以按规定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超出《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未承租任何住房或未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资格证》自行失效,应当重新提出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保障性住房具备配租条件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房源项目、位置、套型面积、租金标准以及申请期限等信息;
2.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住房保障资格证》,在规定期限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配租申请;
3.区住房保障部门采取抓阄或者摇号方式,确定配租顺序和配租对象。属于有关部门认定的区级以上劳模、烈军属、残疾人、低保家庭以及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可以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
4.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程序组织配租,并向社会公布;
5.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与承租人按规定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出租人应当与其监护人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监护人应当保证与承租人共同居住,并履行相应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信息申报义务,其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审核部门。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应在《住房保障资格证》到期前60天内主动进行年度复核申请,复核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
第十条 对已享受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区住建局和区民政局应当重新进行复核,以后的保障方式按照本细则执行。在《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发布前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重新进行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经认定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不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租金数额。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实施情况,要依法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各审核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已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补贴或退回住房,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不退回或拒不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家庭和个人的有关行为应当记入住房保障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三条 在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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